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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诸暨市××绣花机械有限公司、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诸暨市××绣花机械有限公司,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78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寿××。被告:诸暨市××绣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龙山村。法定代表人:赵×。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诸暨市××绣花机械有限公司、钟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审判长 许 君审判员 冯华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