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诸暨市××绣花机械有限公司、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诸暨市××绣花机械有限公司,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78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寿××。被告:诸暨市××绣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龙山村。法定代表人:赵×。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诸暨市××绣花机械有限公司、钟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审判长 许 君审判员 冯华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