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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贤德与陈国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德,陈国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李贤德,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余西村凤凰村19号。委托代理人徐浙武,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文,农民,住武义县新宅镇新宅村新欣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德与被告陈国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德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贤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贤德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