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贤德与陈国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德,陈国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李贤德,男,195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余西村凤凰村19号。委托代理人徐浙武,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文,农民,住武义县新宅镇新宅村新欣路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德与被告陈国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德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贤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贤德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赖一画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