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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罗毛仔与施水金、童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毛仔,施水金,童素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52号原告:罗毛仔。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吟雪。被告:施水金。被告:童素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毛仔与被告施水金、童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毛仔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毛仔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毛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罗毛仔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明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