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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商报社与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商报社,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成都商报社。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舒平,成都商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邢连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耀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号国际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张延平。原��成都商报社与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商报社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商报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商报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成都商报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发广人民陪审员  刘心长人民陪审员  冯达彬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