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以已与被告马××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金××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勤(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