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安市耀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市耀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161-1号申请人: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志水,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安市耀宇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车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姜宗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耀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省常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淮安市耀宇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安市耀宇电子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楚州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车桥信用社(账号为3208280901201000011144)的人民币2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 建华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