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培青与谢冬青、李连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培青,谢冬青,李连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48号原告:徐培青,省息县杨店乡南徐楼村徐小庄组。委托代理人:蒋海潮,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冬青,温岭市坞根镇下呈村21号。被告:李连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培青与被告谢冬青、李连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培青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冬青、李连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培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徐培青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