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马尚伟与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尚伟,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马尚伟,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作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尚伟与被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5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尚伟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