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海县××××金属物质有限公司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金属物质有限公司,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569号原告:宁海县××××金属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街道××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金属物质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金属物质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金属物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海县××××金属物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宣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