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与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镇××电器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镇××电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罗××。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镇西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慈溪市××镇××电器厂,住所慈溪市××镇××村。诉讼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镇××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松 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科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