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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罗××与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镇××电器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镇××电器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68号原告:罗××。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镇西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慈溪市××镇××电器厂,住所慈溪市××镇××村。诉讼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镇××电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松  伟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科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