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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晓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东。2009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6日18时05分许,被告人王晓东驾驶浙F×××××大型普通客车沿嘉善县魏塘镇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谈公路环北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吴成君驾驶的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朱琪玲和魏玉梅)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成君、朱琪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魏玉梅受轻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晓东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晓东己对被害人家属作出民事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玉梅陈述,证人潘妹珍、陆建英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示意图、现场图及说明,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酒精半定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报告,接警单,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暂存款清单,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保险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及两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晓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对被害人家属作出民事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