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41号原告:蔡××。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