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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341号原告:蔡××。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