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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金妹、李金妹与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与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妹,李金妹与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974号原告:李金妹,女,1947年2月12日出生,住临海市杜桥镇草坦村。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树里村。代表人:李保金,该厂厂长。原告李金妹与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金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金妹起诉称:2007年3月12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其厂产品进行刺绣加工业务,至2007年12月3日计加工费5011元,被告已支付。2008年4月5日至2009年3月8日计加工费20778元,被告未予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支付加工费20778元。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李金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出示并宣读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李金妹身份情况;2、工商登记信息1份,证明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登记情况;3、加工费清单2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20778元的事实。本院于2009年4月7日向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其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依约支付报酬。因双方并未约定支付报酬的具体期限,则交付工作成果之时,被告即应支付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金妹加工款20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台州市椒江雅尔特工艺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