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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北橡胶总厂销售总公司销售处、赵宝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北橡胶总厂销售总公司销售处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销售总公司销售处,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西华路。法定代表人赵宝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销售总公司销售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3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O1/01376063,金额为150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4月30日,出票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雁塔路支行,出票人西安沙尔特宝电气有限公司,收款人即申请人(持票人)西北橡胶总厂销售总公司销售处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销售总公司销售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闫淑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5号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销售总公司销售处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5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销售总公司销售处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