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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凤根与浙江泽恩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根,浙江泽恩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张凤根。被告浙江泽恩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特色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7680904。法定代表人洪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根诉被告浙江泽恩标准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凤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凤根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