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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传云与吴杭忠、傅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云,吴杭忠,傅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42号原告李传云,临沂市兰山区朱保乡港上村。委托代理人杨瑞。被告吴杭忠,城西街道西俞村山头于。被告傅健英,城西街道西俞村山头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云诉被告吴杭忠、傅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云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