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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华奇与陈学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奇,陈学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刘华奇,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海边村海都中路7号,身份证号332627197509020454。被告陈学荣,港镇城关后湾村后湾街8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奇与被告陈学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华奇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