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华奇与陈学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奇,陈学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刘华奇,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海边村海都中路7号,身份证号332627197509020454。被告陈学荣,港镇城关后湾村后湾街88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奇与被告陈学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华奇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