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2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21-1号原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乙所有的座落于余姚市城区南兰江东路14号房屋,查封金额25万元。原告以其所有的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乙所有的座落于余姚市城区南兰江东路14号房屋,查封金额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