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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甲与黄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21-1号原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甲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黄乙所有的座落于余姚市城区南兰江东路14号房屋,查封金额25万元。原告以其所有的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乙所有的座落于余姚市城区南兰江东路14号房屋,查封金额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章程代理审判员  朱朝晖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