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灯饰有限公司与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灯饰有限公司,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河南省××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示范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河南省××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