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喻坚与陈丰强、金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坚,陈丰强,金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34号原告喻坚,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世纪公寓B座18楼02室。委托代理人周拥军、楼立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丰强,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缸窑村。现住义乌市东洲花园迎风苑2幢2单元402室。被告金惠香,经商,乌市佛堂镇起鸣山脚下。现住义乌市××花园××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坚诉被告陈丰强、金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陈丰强、金惠香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东洲花园迎风苑2幢2单元402室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13743号、第b00013744号)。二、被告金惠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大都公寓3-2-702室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46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