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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叶呈富、董林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叶呈富,董林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2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13843-7,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负责人:伍友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毅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呈富,身份证号码33260319580129003x,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花园巷12号。被告:董林婉,身份证号码332622581204008,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花园巷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叶呈富、董林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苏顺法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肖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