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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魏甲、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魏甲,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947号原告:高××。被告:魏甲。被告:许××。委托代理人:魏乙。原告高××与被告魏甲、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