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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林尧与毛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尧,毛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83号原告:唐林尧,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梅花苑四幢五单元502室。被告:毛向阳,成年,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乡东山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尧诉被告毛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唐林尧负担。审 判 长  孟繁义代理审判员  王恭顺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