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唐林尧与毛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尧,毛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83号原告:唐林尧,浙江省衢州市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梅花苑四幢五单元502室。被告:毛向阳,成年,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黄家乡东山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尧诉被告毛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法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唐林尧负担。审 判 长 孟繁义代理审判员 王恭顺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