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贝,长治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宏。委托代理人:楼奇。委托代理人:金盈。被告:长治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海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燕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