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香港粤和船务有限公司、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香港粤和船务有限公司,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6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于萍,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粤和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42楼。被告: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蟹山路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香港粤和船务有限公司、广州联洋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世新审 判 员 许XX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