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洪生与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824号原告:沈洪生。委托代理人:吴建胜。被告:陈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洪生与被告陈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实际履行其义务,纠纷已解决。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洪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洪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沈洪生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玲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