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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78号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钱甲。委托代理人:钱乙。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投资创业园区××区××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绍兴市××××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东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