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苏州××化纤有限公司与桐乡市××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化纤有限公司,桐乡市××经××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77号原告:苏州××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华村。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桐乡市××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路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化纤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朱士益代理 审 判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