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邱××。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