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与徐××、陈××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徐××,陈××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林××。被告:徐××。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徐××、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林××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寿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