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伟瑞古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伟瑞古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存香,系该公司计财部部长。被告河南伟瑞古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伟瑞古特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77元。审 判 长 商志钢审 判 员 郭 华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种郁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