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石燃料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锦绣染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石燃料有限公司,义乌市锦绣染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67号原告义乌市金石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铁东北路58号。法定代表人郭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立迪,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锦绣染织厂,住所地:义乌市义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裕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金石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锦绣染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