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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97号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惠中。委托代理人:张林华、王丽。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高平。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曾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原告为承揽方,其住所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