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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8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