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880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荧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