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义生与徐广文、吕群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生,徐广文,吕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364号原告陈义生,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壶山街道上端头村岗头井头巷1号。被告徐广文,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履坦镇履一村村东路15号。被告吕群英,城温泉北路锦绣华都8号楼1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生与被告徐广文、吕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徐广文、吕群英价值4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43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徐广文、吕群英价值4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