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葛××、葛××为与被告李××、朱××为民间借贷纠纷与李××、朱××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李××,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896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严××。被告:李××。被告:朱××。原告葛××为与被告李××、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09年4日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杜桥镇杜北路金都花园33幢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临海市房权证杜桥镇字第××号),200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作出(2009)台临诉保字第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两被告共同所有的座落在临海市杜桥镇杜北路金都花园33幢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11月4日,被告李××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07年5月1日、2007年5月22日、2007年10月1日,被告李××又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100000元、400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双方协商月利息为1分。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至今未归还借款。故现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227000元。被告李××、朱××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原告身份证一份及借条四份,其中四份借条分别某某:“今借到葛××人民币叁拾万整﹤300000元﹥。借款人:李××。借款时间:2006年11月4日”、“今借到葛××人民币贰拾万整﹤200000元﹥。借款人:李××。借款时间:07年5月1日”、“今借到葛××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借款时间:07年5月22日”、“今借到葛××人民币肆拾万整﹤400000元﹥。借款人:李××。借款时间:07年10月1日”,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及被告欠原告人民币1000000元的事实。经原告申请,本院向临海市档案馆调取了被告李××与被告朱××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其中载明被告李××与被告朱××于199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经审理,被告李××、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条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对于本院调取的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原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11月4日至2007年10月1日间,被告李××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事实清楚,借款后,应及时归还,但被告李××至今未归还,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两被告没有与原告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原告明知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双方约定月利息1分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227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葛××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3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葛××负担3000元,由被告李××、朱××负担15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843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金炜民审 判 员 王剑兵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