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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与杭州中高发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杭州中高发动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8-1号原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港东路航管站二楼。法定代表人:梁茶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鸿海,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中高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24号大街788号。法定代表人:施庆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高发动机有限公司船舶设备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杭州中高发动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万元或保全其等值其他财产。现由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被告杭州中高发动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张华刚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戴根详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