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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15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530-1号原告:浙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镇俞赵村。法定代表人:吴××。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在47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苏原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47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君国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缪诗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