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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与余姚市××比夕××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余姚市××比夕××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曹××。委托代理人:戚××。被告:余姚市××比夕××厂,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开发区××区。负责人:王××。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余姚市××比夕××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由原告曹××承担。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勤(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