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唐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杜延吉与刘崇恩、青岛富林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延吉,刘崇恩,青岛富林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乐唐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杜延吉。被告刘崇恩。被告青岛富林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即墨市环秀办事处三里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村延吉与被告刘崇恩、青岛富林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原告向我院提供自己所有的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国泉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