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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楼志刚与楼盛忠、于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志刚,楼盛忠,于香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48-1号原告楼志刚,农民,乌市城西街道西力村。被告楼盛忠,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迹塘村6组。被告于香娟,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夏迹塘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志刚诉被告楼盛忠、于香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志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于香娟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楼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香娟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稠城南陈新村18幢5单元6层混合结构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32333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赠与、抵押等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