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魏××、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魏××,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李×。被告:魏××。被告:谢××。原告李×与被告魏××、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