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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黄某。被告:宋某。原告黄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寿宝泉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已生育一女。由于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2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查明:原告曾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于2009年3月向本院提出的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至今未过六个月,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