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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6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晓斌与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子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晓斌,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子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86号原告龚晓斌,经商,市江东街道九联村3组。委托代理人楼青松、胡水清,。被告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02-10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校。委托代理人周钓锋。被告王子民,职工,乌市交通设计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晓斌诉被告浙江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子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晓斌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