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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与章安全、季小斌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章安全,季小斌,庄新夫,林维富,肖卫光,乐春莲,潘正荣,潘玲友,翁冬玲,林伟波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台商初字第70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中心街。负责人:李琦,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文立,该支行信贷员。被告章安全,渔民,岭市石塘镇树场里巷28号。被告季小斌,渔民,住温岭市松门镇迎宾南路5号。被告庄新夫,渔民,住温岭市石塘镇小沙头村。被告林维富,渔民,住温岭市石塘镇环海村。被告肖卫光,渔民,岭市石塘镇环海村。被告乐春莲,渔民,岭市石塘镇中心村。被告潘正荣,渔民,住温岭市松门镇南港村。被告潘玲友,渔民。被告翁冬玲,渔民,住温岭市松门镇南港村。被告林伟波,渔民,岭市松门镇东门街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与被告章安全、季小斌、庄新夫、林维富、肖卫光、乐春莲、潘正荣、潘玲友、翁冬玲、林伟波船舶抵押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石塘支行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明人民陪审员  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