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蔡新春与郑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春,郑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836号原告:蔡新春,市横峰街道横邱路209号。委托代理人:王绍斌,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福林,横峰街道石埭村施庄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春与被告郑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新春于2009年5月21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蔡新春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