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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1号凯旋门商业中心10楼。法定代表人:苏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全佩,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琪,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郭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有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竹青,被告公司职工,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下徐店村环村南路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华宝电器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浙江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