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永康市鸿基工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浩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鸿基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浩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永康市鸿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湖西黄雾。法定代表人:方淳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跃明,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冰,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杭州浩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7**号。法定代表人:孔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鸿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浩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鸿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1630.50元,由原告永康市鸿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飞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