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翁方告与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英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方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英明,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光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377号原告翁方告,居民,省德兴市黄柏乡尚和翁家村49号。委托代理人楼兵军。委托代理人龚巧红。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号。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被告成英明,居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前成小区6幢6号。被告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道305号5楼。法定代表人金序林。被告陈光明,居民,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汪二镇漕沅村陈家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方告诉被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英明、义乌市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光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方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方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