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关某某。被告关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