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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09-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关某某。被告关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李会茹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樊悦平 来源:百度搜索“”